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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八法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麦发群与尹光亮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麦发群,被执行人:尹光亮,本院在执行麦发群申请执行尹光亮、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螺石小学关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163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容 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