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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功、张书灵诉被告王要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功,张书灵,王要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041号原告王德功,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张书灵,女,汉族,系王德功之妻。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要中,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王德功、张书灵诉被告王要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功、张书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卫华,被告王要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功、张书灵诉称,其与被告系前后邻居,2015年农历正月17日,原告在自家宅基地翻建住房,刚把老房推倒,排线放好,被告就与其亲属上前阻挠,将排线破坏,椽子拔出,连通施工工具一起扔到荒沟中。后原告再次准备施工时,被告又阻挠,威胁工人不让建房,再次破坏施工现场。为此请求:1、责令被告停止侵权;2、责令被告排除妨碍,不再阻挠原告施工建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系诬告。被告未阻止原告建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前后邻居,中间隔一条沟。原告居南,被告居北。原告于2015年农历正月起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新房,因原被告两家素来不和,被告与蔡小梅一起向原告理论,并将原告所放排线破坏,阻碍原告建房。2015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因盖房再次发生纠纷,原告之女王蕊报警后平舆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出警并进行了处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明,平舆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证明、录音材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人证言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对其宅基地拥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被告以其他事由阻碍原告建房,侵犯了原告对其宅基地的使用权,故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要中立即停止侵权,不得阻碍原告在本案所涉土地上建房。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要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芳代理审判员  王少华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