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晓峰、瑞安市塘下镇官进村经济合作社与瑞安市塘下镇官进村经济合作社、瑞安市塘下镇官进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峰,瑞安市塘下镇官进村经济合作社,瑞安市塘下镇官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黄晓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晓敏。董一慧,浙江晓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塘下镇官进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郑水弟。被告瑞安市塘下镇官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挺洪。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建胜,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峰与被告瑞安市塘下镇官进村经济合作社、被告瑞安市塘下镇官进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4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黄晓峰负担。审 判 长 缪正坚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曹观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