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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二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何永永与XX随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永,XX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318号原告何永永,男,汉族,农民。被告XX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永与被告XX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永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永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2元,减半收取3111元,由原告何永永负担。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