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679号原告:胡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谢小平,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胡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发出公告,公告期限届满,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草率地与其结婚,由于第一胎胎儿意外流产,被告就怀疑原告作风不正。之后因怀孕,原告与被告结婚,婚后被告不关心、不信任原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双方缺乏沟通,经常发生矛盾,大吵和小吵不断,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黄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被告黄某甲没有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29日因父母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黄某乙。婚后由于被告不关心、不信任原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双方缺乏沟通,经常发生矛盾,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使双方矛盾日益加深。庭审中,原告变更对婚生儿子的请求为,要求被告每月负担儿子的抚养费555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没有珍惜已建立的夫妻关系,培养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提出抗辩意见,说明被告对离婚问题持放任态度,据此可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要求离婚后,婚生儿子由其携带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至于儿子的抚养费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其抚养费555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儿子黄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555元给原告,至其年满18周岁止。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志伟人民陪审员 :禤晓婷人民陪审员 :陈伟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麦 应 华古小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