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元和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元,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元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某自有的坐落于清河区繁荣路8-2号交通局住宅X幢122房号(房权证号清河区字第211XXX-0045XX-5号)。执行员 :来立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 董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