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511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别名刘某乙),吊车司机。1984年3月25日因犯流氓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8月1日因流氓被张家港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7月8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6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站阳、被告人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7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苏E×××××汽车起重机在江苏沙钢集团热卷板二车间21#门北侧路边实施吊卸钢格板作业时,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定,冒险强行采用起吊方式抽钢格板下的吊带,导致钢格板重心失稳后倾翻,并砸中竖放在路边的电缆通廊钢架,致电缆通廊钢架倾倒并砸中施工人员卢献良背部,后卢献良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14年7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杨某、苏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刘某丙、张某、冷某、高某、卢某、薛某的证言、特种作业操作证、驾驶证、行驶证、检验报告、汽车吊驾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调查报告、勘验笔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图、人民调解协议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刘某甲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系自首、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企业的生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蒋常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