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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理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保军与陈建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理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杨保军,男,生于1975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被执行人陈建白,男,生于1985年7月2日,藏族,四川省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2015)阿理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建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建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建白之妻马小明在中国农业银行理县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建白之妻马小明在中国农业银行理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5,125.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强审判员 秦新勇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金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