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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高浩然、高鑫与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浩然,高鑫,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575号申请执行人高浩然,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高鑫,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泉州路6号。法定代表人郑焕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浩然、高鑫与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胶劳人仲案字第472号裁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2014)胶劳人仲案字第47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立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