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东明与吕海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刑二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海华,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2009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被告人吕东明,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曲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南京皇后大道网络服务中心等地,趁网吧工作人员不备之机,撬开电脑主机箱,实施盗窃作案19起,窃得内存条、CPU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746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海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卢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快递单、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摄影照片、监控录像、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被告人吕海华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吕东明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南京皇后大道网络服务中心等地,趁网吧工作人员不备之机,撬开电脑主机箱,实施盗窃作案19起,窃得内存条、CPU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746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9月1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十字街黄冈市黄州普天网吧,采取上述手段,窃得CPU及内存条等物品。二、同年9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正阳路正阳新村小区旁六安市金安区星空网络会所,采取上述手段,窃得CPU49块及内存条49根。三、同年9月20日2时,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汉昌北街118号无锡市华音网吧,采取上述手段,窃得CPU及内存条等物品。四、同年9月20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江苏省无锡市兴源北路火车站地下广场C区8号无锡市亿世纪网络工作室,采取上述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9576元的intel牌i3-4130型CPU14块及价值人民币3206元的金士顿牌DDR3-1600型内存条14根。五、同年9月20日4时许,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上马墩路102号-48无锡市心语网吧,采取上述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2604元的金士顿牌DDR3-1600型内存条7根。六、同年9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上马墩3号-1无锡市飘之星网吧,采取上述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356元的金士顿拍DDR3-1600型内存条1根。七、同年9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振奋路21号无锡市伊风云网吧,采取上述手段,窃得CPU及内存条等物品。八、同年9月21日零时20分许,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东路58号贝斯特网吧,采取上述手段,窃得CPU及内存条等物品。九、同年9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飞龙东路108号常州市常都网吧,采取上述手段,窃得CPU及内存条等物品。十、同年9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613号扬州市邗江区你来我往网络会所,采取上述手段,窃得CPU及内存条等物品。十一、同年9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青年路19号时代花园2号楼108号泰州市海陵区众诚网吧,采取上述手段,窃得CPU及内存条等物品。十二、同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南京市广州路14号江苏华瑞广告有限公司电脑网络服务中心,采取上述手段,窃得CPU及内存条等物品。十三、同年9月2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南京皇后大道网络服务中心,采取上述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22368元的intel牌i5-3350p型CPU32块及价值人民币9888元的金士顿牌DDR3-1600型内存条32根。十四、同年9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07号南京中绿时空沁园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采取上述手段,窃得CPU及内存条等物品。十五、同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中路41号江阴市梦之岛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采取上述手段,窃得CPU及内存条等物品。十六、同年9月24日2时50分许,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方塔街28号常熟市虞山镇亿龙网吧,采取上述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7566元的intel牌i5-2300型CPU13块及价值人民币1898元的金士顿牌DDR3-1333型内存条13根。十七、同年9月24日4时许,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方塔街街心花园常熟市常熟网咖,采取上述手段窃得CPU及内存条等物品。十八、同年10月7日6时许,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安徽省宿州市汇源大道79号旁浪潮网吧,采取上述手段,窃得CPU及内存条等物品。十九、同年10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920一网天下休闲网吧,采取上述手段,窃得CPU及内存条等物品。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吕海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吕东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吕东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海华当庭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吕海华的供述,证明其伙同吕东明在各地网吧内多次撬开电脑主机箱,盗窃作案19起,窃得内存条、CPU等物品均通过快递销赃给一个叫“卢飞”的人,销赃所得钱款与吕东明平分。2、被告人吕东明的供述,证明其伙同吕海华在各地网吧内多次撬开电脑主机箱,盗窃作案19起,窃得内存条、CPU等物品,销赃所得钱款与吕东明平分。3、证人蔡某、周某等人的证言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送货单、出库单、销售证明等书证,证明十九家网吧被窃的时间、地点及失窃内存条、CPU型号及购置价格等情况。4、证人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快递单、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在盗窃得手后通过快递方式寄给卢某销售,卢某通过其妻子的农业银行卡将货款支付给二被告人。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及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盗窃现场的监控视频及被告人吕东明指认盗窃现场的情况。6、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送检的被窃内存条、CPU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7462元。7、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明公安人员对二被告人随身物品进行扣押、检查。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均有盗窃前科,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9、案件查破经过、归案经过、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说明、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吕海华在徐州市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吕东明在南宁市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10、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实施盗窃行为时已年满18周岁,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东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海华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的犯罪行为造成多家网吧实际损失无法计算,且归案后未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海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吕东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吕海华、吕东明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策人民陪审员 张学珍人民陪审员 万筱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黄博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