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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何炬与陈涛、四川融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粒丰财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483号原告何炬,男。被告陈涛,男。被告四川融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粒丰财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原告何炬诉被告陈涛、四川融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粒丰财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何炬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告需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已逾七日,原告仍未依法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何炬诉被告陈涛、四川融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粒丰财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邓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