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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诉于彬、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于彬,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5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负责人:郭洪刚,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尹继红,该行职员。被告:于彬,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XX,女,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诉被告于彬、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连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达成和解,原告基于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7.0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连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