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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天蚕伟业化纤有限公司与苏州云怡化纤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天蚕伟业化纤有限公司,苏州云怡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557号原告苏州市天蚕伟业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法定代表人夏永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明,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云怡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法定代表人周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韩佳宇,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天蚕伟业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云怡化纤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天蚕伟业化纤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天蚕伟业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58元、减半收取897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伊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