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穆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穆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原告穆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志豪独任审理,原告穆某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某诉称:我与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已分居生活四年之久,感情破裂,故诉讼离婚,生育小儿子归我抚养。被告何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穆某与被告何某居住同一村民组,自幼相识。2000年双方同居生活,××××年××月生育长子何某甲,××××年××月生育次子名何某乙,现在二个儿子都随原告生活。××××年××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后,双方曾一块到北京做生意。2011年原告回到固始,被告留在北京。今年5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时,被告未按本院传票传唤时间到庭。本院认为,双方自幼相识,同居生活后先后生育二个儿子,原告现提出离婚,未提供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加之被告未到庭,无法知其真实想法,鉴于双方状况,应不准离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穆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志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