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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曾余、王海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王曾余,王海云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5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曾余,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海云,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曾余、王海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