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以峰与冀宏英、周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以峰,冀宏英,周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孙以峰,居民。被执行人冀宏英,职工。被执行人周德平,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孙以峰与被执行人冀宏英、周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蒙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债务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蒙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审 判 员 姚福光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廷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