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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与段勇、杜德清、敖德平、段少根、曾宗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段少根,段勇,杜琼,杜德清,敖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641号,组织机构代码90903268-8。代表人邱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段少根。被执行人段勇。被执行人杜琼。被执行人杜德清。被执行人敖德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与段勇、杜德清、敖德平、段少根、曾宗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于2015年4月20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启康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