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37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詹友铃、吴新春、福建省金德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詹友铃,吴新春,福建省金德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76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2177-9。负责人黄祥凑,行长。被告詹友铃,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吴新春,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福建省金德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13号A7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439771-8。法定代表人王春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詹友铃、吴新春、福建省金德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詹友铃、吴新春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詹友铃、吴新春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天湖东路13号(东湖豪门)3幢206室房地产(证件编号20100800)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