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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卫东与张兵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徐卫东,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建新,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东与被告张兵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徐卫东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卫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卫东负担。审判员余清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赵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