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卫东与张兵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徐卫东,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建新,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东与被告张兵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徐卫东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卫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卫东负担。审判员余清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赵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