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加启与王国军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加启,王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徐加启,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国军,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梨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损失2963.81元,给付案件受理费1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梨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