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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加启与王国军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加启,王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徐加启,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国军,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梨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损失2963.81元,给付案件受理费1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梨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