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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金春与刘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春,刘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458号原告:陈金春,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谢义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春诉被告刘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金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式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