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某花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智兴莱寄存柜维修部赔偿金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花,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智兴莱寄存柜维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花,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智兴莱寄存柜维修部,地址深圳,经营者王兴平。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某花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智兴莱寄存柜维修部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市龙岗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5)2197号仲裁裁决,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智兴莱寄存柜维修部价值人民币9377.04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桂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丘达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