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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陆某与詹某甲、詹某乙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某,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詹某丁,詹某戊,詹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10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陈绍明,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某乙。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某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某戊。委托代理人熊伟,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某己。上诉人陆某因与被上诉人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詹某丁、詹某戊、詹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川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薛庆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