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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荣莉诉王维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785号原告杨某,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西安人,住被告王某,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西安人,住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1999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00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04年6月19日育有一女王某,现年11岁。婚后被告不管家庭,对孩子漠不关心,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自2010年起,原告发现被告开始吸毒,数次进戒毒所,家人劝说屡教不改,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暂归原告抚养。被告王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因目前戒毒还需一年时间,无法与原告沟通,强制戒毒后其也想为家庭进行补偿,希望原告能给一个改正的机会,为了孩子还是想保持婚姻现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04年生有一女,取名王某。2015年3月12日被告因吸毒被关押至西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庭审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婚姻情况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共同生活中要维系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共同努力。虽然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但被告已表示悔过,并请求原告给予其改正机会。鉴于被告有悔改之表现,其应积极主动与原告沟通,使夫妻矛盾得到缓解。原告应念及夫妻情份给予被告改过自新及和好的机会。综上,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体谅、珍惜,其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杨 婷代理审判员  韩武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楠23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