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吴某甲、吴某乙与吴远权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远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申请执行人吴某乙。法定代理人王泽辉,无业。被执行人吴远权,无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远权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吴某乙抚养费1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远权的银行存款151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