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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温文宪与信宜市镇隆镇河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温文宪,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信宜市镇隆镇河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庆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4)茂信法镇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温文宪与信宜市镇隆镇河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判决被执行人信宜市镇隆镇河吕村村民委员会应返还押金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温文宪(已支付3000元,尚欠17000元),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被执行人信宜市镇隆镇河吕村村民委员会还应缴纳本案执行费15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信宜市镇隆镇河吕村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镇隆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账号为56×××00,并有存款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信宜市镇隆镇河吕村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镇隆支行56×××00账户存款173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孔庆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