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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得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瑞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761号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与创业路。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代某,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8元,由原告负担,其余1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邱靖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文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