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福执恢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承校与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承校,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恢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孙承校,男,汉族。被执行人: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香莲,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福民清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岳修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