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汽开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梁渭平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汽开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梁渭平。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责任公司,住珲春市河南街1116号。法定代表人尹昌胜。申请执行人梁渭平与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本院依据(2012)长汽开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对此案提起再审,故本案依法中止执行。审判员  宋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笑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