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双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393号罪犯李双兰,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双兰犯拐卖妇女;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将罪犯李双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李双兰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双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双兰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