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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常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