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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宋存伟与王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存伟,王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宋存伟,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王昊荣,男,汉族,1976年3月18日出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昊荣限期交纳案件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51元,合计1008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昊荣在银行的存款10081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清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杜雅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