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行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赵洪宾、王贞利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批准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初字第0062号原告:赵洪宾。原告:王贞利(系原告赵洪宾之妻)。委托代理人:赵军(系二原告之子)。被告: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原告赵洪宾、王贞利诉被告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要求撤销被告于2012年6月30日批准天津市华欣沣泽置地有限公司享有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外)海泰南北大街与海泰创新大街交口房地产所有权和发放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确认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洪宾、王贞利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因所诉被告主体有误,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宾、王贞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洪宾、王贞利负担。审 判 长 康玉杰审 判 员 薄 娟人民陪审员 张学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轶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