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心传申请执行徐明军、李万才、王心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心传,徐明军,李万才,王心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475-2号申请执行人:王心传,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徐明军(曾用名徐明杰),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万才,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心喜,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王心传与徐明军、李万才、王心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4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徐明军赔偿王心传76035.59元,李万才赔偿57026.69元,王心喜赔偿19008.9元。王心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万才在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李万才主动将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心喜与申请执行人王心传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徐明军外出务工,具体下落不详,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心传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徐明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王心喜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心传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4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