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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有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有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920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璧山县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兴旺正街16号1幢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707-X。法定代表人邓晓红,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君,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有琳,女,生于1965年2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有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