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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卢学军与赵起、车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学军,赵起,车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卢学军,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赵起,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车凤华,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起所有的商业用房,权证号为赤房权证元宝山区字第620**号、62047已经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赵起所有的商业用房,房屋坐落于云杉路小区立交桥西段,权证号为赤房权证元宝山区字第620**号、620**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凡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