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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金某甲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8月7日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甲,农民。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金某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明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甲与妻子周某于2005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春天,被告人陈某甲、金某甲通过QQ聊天认识,后金某甲得知陈某甲尚未离婚,后由陈某甲提供租金,金某甲租住于河间市金锐小区6号楼3单元502室。2014年5月以后,被告人陈某甲、金某甲租住在金锐小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3月10日在河间市人民医院产下一女婴。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陈某甲、金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唐某、赵某、秦某、陈某乙、哈某、金某乙、金某丙、林某的证言、河间市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河间市人民医院住院新生儿记录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被告人金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金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陈某甲与妻子周某于2005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春天,被告人陈某甲、金某甲通过QQ聊天认识,后金某甲得知陈某甲尚未离婚,由陈某甲提供租金,金某甲租住于河间市金锐小区6号楼3单元502室。2014年5月以后,被告人陈某甲、金某甲租住在金锐小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3月10日在河间市人民医院产下一女婴。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证实陈某甲和周某2005年结婚,婚后生一子。婚后二人闹离婚,周某不同意离婚。后来陈某甲和金某甲通过QQ聊天认识,聊天时陈某甲和金某甲说已结婚目前闹离婚,二人后来谈对象,陈某甲为了和金某甲在一起方便,让她在河间市金锐小区租房子,陈某甲付租金。2014年5月份,陈某甲和金某甲就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生活。2015年3月10日金某甲生一个女儿。同时还证实陈某甲和周某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金某甲知道二人没有离婚。2、被告人金某甲供述:陈某甲和金某甲于2013年春天通过QQ聊天认识,聊天的时候,陈某甲说他已离婚,金某甲觉得和他聊天能聊的上来,就和他谈对象。2013年8、9月份的时候,陈某甲给金某甲在金锐小区租房居住。2014年9月份金某甲怀孕,2015年3月10日在河间市人民医院生了一个女儿。金某甲在河间市人民医院住院生孩子期间,陈某甲以孩子他爹的身份护理。金某甲知道陈某甲没有离婚3、被害人周某陈述:证实周某和陈某甲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2014的4月3日,周某和陈某甲发生纠纷,陈某甲此后一直就没在家住。周某听陈某甲的朋友说,陈某甲和一名叫金某甲的女人在一起。4、证人唐某证言:证实陈某甲有两个媳妇,有结婚证的这个在河间市世纪阳光小区住;在河间市人民医院生孩子的叫金某甲,陈某甲和她以夫妻的名义在河间市金锐小区住。陈某甲和我们介绍金某甲是他媳妇。5、证人赵某证言:陈某甲之前娶过一个妻子,两人有一个10岁左右的儿子。2014年2、3月份的时候,陈某甲对我说他离婚了,认识了金某甲。2015年3月10日上午,陈某甲打电话说金某甲生孩子了。6、证人秦某(河间市妇产科医生)证言:2015年3月10日凌晨3点34分,金某甲和一名男子来到河间市医院五楼产科,经检查,发现她临产,要求办理住院手续,需要家属签字,××患者授权委托书上签的丈夫陈某甲,并同意住院。7、证人陈某乙(陈某甲之父)证言:陈某甲的妻子是周某,结婚后经常吵架,2010年二人闹离婚。8、证人哈某(金某甲租住房的房主)证言:证实其是金某甲租的金锐小区的房主。9、证人金某乙(金某甲之父)证言:金某甲没结过婚。2015年3月10号,金某甲在医院生了她和陈某甲的一个女孩儿,肯定他们是夫妻关系。他们没办结婚证,也没有举行结婚仪式。10、证人金某丙(金某甲之兄)证言:证实内容和金某乙证实基本一致。11、证人林某证言:证实其楼下502室住着30岁左右的一男一女,好像是一对小两口。12、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某甲、金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3、河间市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证实陈某甲与周某于2005年4月28日,在河间市民政局办理结婚证。14、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证明2006年8月9日,周某与陈某甲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登记机构为瀛州镇计生委。15、河间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首页、患者授权委托书、产科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新生儿记录:证实2015年3月10日,金某甲在河间市人民医院产一婴儿。《患者授权委托书》中记载,陈某甲系金某甲的丈夫,并有陈某甲签字。《产科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新生儿记录(一)》中均有陈某甲签字。16、肃宁县人民法院(2003)肃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陈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8月7日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7、周某提交的谅解书:证实周某对陈某甲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陈某甲从轻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有配偶而与金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金某甲明知陈某甲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金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前科,酌予从重处罚。被害人对陈某甲予以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被告人金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冯 波代理审判员  卢素华代理审判员  乔庆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哈紫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