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史秀兰、柏毛中与柏付良(柏富良)等十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秀兰,柏毛中,柏付良,柏运民,柏付芳,柏茂申,柏怀林,柏风奎,柏自来,柏位林,柏东生,柏占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史秀兰,女,汉族,1942年9月4日出生。原告柏毛中,男,汉族,1938年5月3日出生。被告柏付良(柏富良),男,汉族,1931年7月8日出生。被告柏运民,男,汉族,1961年1月10日出生。被告柏付芳(柏树芳),男,汉族,1953年6月8日出生。被告柏茂申,男,汉族,1941年8月10日出生。被告柏怀林,男,汉族,1940年7月2日出生。被告柏风奎,男,汉族,1951年2月14日出生。被告柏自来,男,汉族,1951年1月2日出生。被告柏位林,男,汉族,1946年1月24日出生。被告柏东生,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柏占云,男,汉族,1965年8月23日出生。原告史秀兰、柏毛中诉被告柏付良(柏富良)等十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经查,原告史秀兰、柏毛中起诉的柏付良、柏付芳不明确,且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依法予以驳回,但原告史秀兰、柏毛中待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后,可另案提起诉讼主张其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秀兰、柏毛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一份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张耀轩人民陪审员 张广州人民陪审员 林胜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常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