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戴宗学与被告查航、倪洪兵、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宗学,倪洪兵,查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戴宗学,男,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宝国,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洪兵,男,1989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告查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戴宗学与被告倪洪兵、查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戴宗学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计221.5元,由原告戴宗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吴 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