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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远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26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远忠,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1年12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9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3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远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龚舒、被告人刘远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远忠来到重庆市南川区金科世界城售房部三楼办公室,将该办公室内被害人陈某所有一台价值3225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同月6月24日,被告人刘远忠在南川区康田东郡售房部大厅用该电脑上网时,被汪某发现。随后汪某通知陈某到该大厅。经陈某报警后,民警将被告人刘远忠现场抓获并依法扣押了涉案笔记本电脑。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电脑发还了被害人陈某。被告人刘远忠之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系累犯,应依法受相应刑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远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汪某的证言,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抓获经过,价格鉴证结论书及证明材料,辨认笔录及相对应的名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被告人刘远忠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远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远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远忠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远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