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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大著、刘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大著,刘玮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452号原告: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4920985-7。法定代表人:陈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学斌,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强力,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黄大著,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2:刘玮,女,汉族,1981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大著、刘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 刚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人民陪审员  成志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袁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