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马飞龙与马前程、高佳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龙,马前程,高佳丽,马平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712号原告:马飞龙。被告:马前程。被告:高佳丽。被告:马平周。原告马飞龙为与被告马前程、高佳丽、马平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2015年6月11日,经原告申请,本院查封被告高佳丽与张亚琴共同共有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西长营弄18号西2-16号的商铺属于被告高佳丽所有的49%的份额,原告预交诉讼保全费1270元。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飞龙、被告马平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前程、高佳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父亲与被告马平周系表兄弟,被告马前程是被告马平周儿子,被告马前程与被告高佳丽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8月5日结婚,2015年6月8日离婚。2015年3月28日,被告马前程、高佳丽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万元整,并由被告马前程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马平周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前程、高佳丽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马平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归还责任。被告马平周答辩称:被告马前程与高佳丽目前已经离婚。借款30万元事实。目前经济困难,暂时无能力一次性归还。被告马前程、高佳丽未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马前程于2015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由被告马平周提供担保的事实。2、被告马前程、高佳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拟证明被告马前程、高佳丽于2008年8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6月8日登记离婚。3、(2015)台临诉保字第217号民事裁定书1份,拟证明原告向法院申请查封被告高佳丽与张亚琴共同共有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西长营弄18号的商铺属于被告高佳丽所有的49%的份额,并预交诉讼保全费127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马平周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已向被告马前程、高佳丽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但被告马前程、高佳丽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过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被告马平周无异议,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马前程借款后,在原告催讨后合理期限内理应及时归还,至今未还,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马前程、高佳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高佳丽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属被告马前程的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被告马前程、高佳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飞龙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6月9日起计算到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马平周对被告马前程、高佳丽清偿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马平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前程、高佳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4170元,由被告马前程、高佳丽共同负担,被告马平周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