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唐印忠与郑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印忠,郑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唐印忠,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郑琼,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印忠与被执行人郑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人民币8779.00元未受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恢字第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立军执行员 李云丰执行员 钟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