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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潘翠平与丁永根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翠平,丁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南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潘翠平。被执行人丁永根。申请执行人潘翠平与被执行人丁永根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大南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南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庆华执行员  王季锋执行员  沈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