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潘翠平与丁永根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翠平,丁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南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潘翠平。被执行人丁永根。申请执行人潘翠平与被执行人丁永根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大南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南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庆华执行员 王季锋执行员 沈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