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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6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董惠与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惠,刘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702号原告:董惠,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人。被告:刘勇,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惠诉被告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惠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惠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4元,由原告董惠负担。审 判 长 余 明代理审判员 曹 霞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