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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二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聂广球与聂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广球,聂德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二初字第310号原告聂广球,居民,住涟源市。被告聂德庆,农民,住涟源市。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原告聂广球与被告聂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聂广球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广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广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广球负担。审 判 长  邱乾坤代理审判员  朱 彪人民陪审员  阳贵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邱述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