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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执民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蔡佩军与金华市光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佩军,金华市光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金执民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蔡佩军。被执行人金华市光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高晓光,董事长。申请人蔡佩军与被申请人金华市光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金华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金裁经字第018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金华市光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蔡佩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金华市光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兰溪市高新大道168号的电动车装配生产线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5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海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于廖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