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少滨与林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906号原告林少滨,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将龙,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林少滨与被告林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少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少滨负担。审判员黄健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陈爱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