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知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昌乐县音乐之声娱乐中心、昌乐县新郎西服专卖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昌乐县音乐之声娱乐中心,昌乐县新郎西服专卖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271-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韩威,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静,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乐县音乐之声娱乐中心。住所地:昌乐县新昌路333号7号商业楼(B区综合楼)。经营者:张汉圣。被告:昌乐县新郎西服专卖店。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144号(锦绣佳苑)。经营者:张自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昌乐县音乐之声娱乐中心、被告昌乐县新郎西服专卖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昌乐县音乐之声娱乐中心及其经营者张汉圣、被告昌乐县新郎西服专卖店及其经营者张自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韩成江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一处作为上述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韩成江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2799号内3号楼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二、冻结被告昌乐县音乐之声娱乐中心及其经营者张汉圣、被告昌乐县新郎西服专卖店及其经营者张自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