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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执字第00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绩溪县东辰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绩溪县东辰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绩执字第00289-2号申请执行人:绩溪县东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宋广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杜钟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绩执字第0028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绩溪县设立的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绩蓄电站Q6标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农业银行绩溪县支行账号为122770010400xxxxx内存款14万。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绩溪县设立的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绩蓄电站Q6标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农业银行绩溪县支行账号为122770010400xxxxx内存款14万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叶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